2014年2月23日 星期日
來自聯合報:核保標準要提高了
【聯合報╱記者孫中英╱即時報導】
2014.02.18 10:42 pm
消費者注意了,若你已買的壽險保單,累積壽險保額達501萬元,今年3月起,想要再買壽險保單,金管會新增規定,壽險公司須派員對你進行生調(生存調查),若累積壽險保額達601萬元,還要再買,則要拿出財力證明。
3月1日起買保單,金管會保險局訂出「財務核保及生調(親晤當事人,了解當事人現況)」最新標準。由於現行財務核保及生調體檢標準,由各公司自訂,金管會未來將採統一規定,且標準大幅趨嚴,影響不小,壽險業已嚴陣以待。
根據保險局規定,3月起,若消費者已購買的壽險保額達501萬、或意外險保額(或旅平險)達2001萬、或壽險加意外險累積有效保額達2501 萬元者;消費者想要再買保單,壽險業須派員進行生調,即親晤當事人,了解當事人婚姻、體況,甚至有無抽煙、吃檳榔都會調查。
若消費者已買壽險保額達601萬、或意外險(或旅平險)保額達2001萬、或壽險加意外險累積有效保額達2501萬元,3月起要買新保單,壽險公司須進行財務核保;即當事人須拿出財力證明,證明自己有能力買保單。
保險局表示,以上規定,只要觸及其中之一,就須進行生調或財務核保。但壽險業者說,台灣人愛買保單,尤其已購買的壽險保單,累積保額觸及5、600萬元門檻者,恐怕很多人,估計每5個投保人可能就有1人會因為觸及門檻,而被要求提出財力證明或進行生調,客戶可能因為怕麻煩,選擇放棄投保。
壽險公司現行生調體檢標準,壽險保額最低800萬元起跳,有些公司要求買到1000萬、甚至2000萬保額以上,才須進行體檢或生調。
保險局還規定,3月起,若消費者符合「異常表徵」,例如「男性被保險人的職業是家管」,或「被保險人已屆適婚年齡、未婚但獨居」;這些人要再買保單,壽險公司一律要進行生調,也被業者視為是擾民之舉,恐會被一堆保戶抱怨。
【2014/02/18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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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萬單位獎 煒中 淑琴 素幸 美伶 瑞豐
本日晨會邀請林森通訊處 蔡湘智主任分享
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
客戶理賠支票遺失之處理
客戶反應遺失支票,如何提供處理協助的諮詢,以下是碰到問題處理經驗分享:
公司處理未兌現支票,在兌現日期日滿13個月後,始可再由客戶提出申請轉滙作業。
如果要依正常法律程序掛失領款,須依下列方式辦理:
第一步驟:安撫客戶告訴公司對於理賠支票,兌現的控管均很嚴謹,須本人始可兌現,請其不用擔心,然後協助客戶取得支票號碼、付款銀行、兌現日期等資料,以電話向付款銀行通知止付,並立即親自到該銀行辦理止付通知手續。
第二步驟:於辦理止付手續後,應於五日內向該付款銀行之管轄法院具狀聲請「公示催告」,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狀證明送交該止付銀行,以完成止付程序。
第三步驟:於接到法院寄來的「民事裁定」後應即將該裁定全文刊登於報紙,刊登報紙後應再仔細核對所有內容如支票號碼、金額、發票日期、付款銀行等應與遺失之票據資料相符。並將該報紙整版留存一份,以備於聲請除權判決時一併呈報予法院。
第四步驟:依法院裁定所定之聲報權利屆滿後(通常為申報權利6個月,屆滿後之3個月內),再向法院聲請「除權判決」,聲請人應注意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,若有逾期,則公示程序即終了,所作前述程序即白費了,一切又得重來,疏忽不得。
第五步驟:法院定期日開庭,聲請人到庭說明相關票據資料。
第六步驟:收到法院寄來除權判決書後,即可逕至止付之銀行辦理領款手續。
資料參考來源:http://www.chynder.com.tw/news/news002.htm
勤德法律事務所
公司處理未兌現支票,在兌現日期日滿13個月後,始可再由客戶提出申請轉滙作業。
如果要依正常法律程序掛失領款,須依下列方式辦理:
第一步驟:安撫客戶告訴公司對於理賠支票,兌現的控管均很嚴謹,須本人始可兌現,請其不用擔心,然後協助客戶取得支票號碼、付款銀行、兌現日期等資料,以電話向付款銀行通知止付,並立即親自到該銀行辦理止付通知手續。
第二步驟:於辦理止付手續後,應於五日內向該付款銀行之管轄法院具狀聲請「公示催告」,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狀證明送交該止付銀行,以完成止付程序。
第三步驟:於接到法院寄來的「民事裁定」後應即將該裁定全文刊登於報紙,刊登報紙後應再仔細核對所有內容如支票號碼、金額、發票日期、付款銀行等應與遺失之票據資料相符。並將該報紙整版留存一份,以備於聲請除權判決時一併呈報予法院。
第四步驟:依法院裁定所定之聲報權利屆滿後(通常為申報權利6個月,屆滿後之3個月內),再向法院聲請「除權判決」,聲請人應注意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,若有逾期,則公示程序即終了,所作前述程序即白費了,一切又得重來,疏忽不得。
第五步驟:法院定期日開庭,聲請人到庭說明相關票據資料。
第六步驟:收到法院寄來除權判決書後,即可逕至止付之銀行辦理領款手續。
資料參考來源:http://www.chynder.com.tw/news/news002.htm
勤德法律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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