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

客戶理賠支票遺失之處理

客戶反應遺失支票,如何提供處理協助的諮詢,以下是碰到問題處理經驗分享
公司處理未兌現支票,在兌現日期日滿13個月後,始可再由客戶提出申請轉滙作業。

如果要依正常法律程序掛失領款,須依下列方式辦理:
第一步驟:安撫客戶告訴公司對於理賠支票,兌現的控管均很嚴謹,須本人始可兌現,請其不用擔心,然後協助客戶取得支票號碼、付款銀行、兌現日期等資料,以電話向付款銀行通知止付,並立即親自到該銀行辦理止付通知手續。
第二步驟:於辦理止付手續後,應於五日內向該付款銀行之管轄法院具狀聲請「公示催告」,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狀證明送交該止付銀行,以完成止付程序。
第三步驟:於接到法院寄來的「民事裁定」後應即將該裁定全文刊登於報紙,刊登報紙後應再仔細核對所有內容如支票號碼、金額、發票日期、付款銀行等應與遺失之票據資料相符。並將該報紙整版留存一份,以備於聲請除權判決時一併呈報予法院。
第四步驟:依法院裁定所定之聲報權利屆滿後(通常為申報權利6個月,屆滿後之3個月內),再向法院聲請「除權判決」,聲請人應注意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,若有逾期,則公示程序即終了,所作前述程序即白費了,一切又得重來,疏忽不得。
第五步驟:法院定期日開庭,聲請人到庭說明相關票據資料。
第六步驟:收到法院寄來除權判決書後,即可逕至止付之銀行辦理領款手續。

資料參考來源:http://www.chynder.com.tw/news/news002.htm
勤德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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